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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一房二卖 购房者可申请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 2010-12-18 00:00:00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商铺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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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已经说好要选购的房子,最终却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自己不光是空欢喜一场,更是为了赔偿问题生了一肚子气。如今在楼市消费市场,“一房二卖”的情况不少见。本期“拍案说理”,就请专家来说说如何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案例 置业者遭遇“一房二卖”

  陈先生购买了一处门面房,但随后开发商又将这处房子卖给了另一位业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房产消费市场中,“一房二卖”总是层出不穷,其中也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有关。

  律师 预告登记保障消费者权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在本案中看似以购房者陈先生获得胜诉告终,但事实上,打官司耗费了财力精力,再加上房价的多变,有时也难以弥补购房者的损失。

  对于此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袛密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明明已经说好要选购的房子,最终却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自己不光是空欢喜一场,更是为了赔偿问题生了一肚子气。如今在楼市消费市场,“一房二卖”的情况不少见。本期“拍案说理”,就请专家来说说如何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案例 置业者遭遇“一房二卖”

  陈先生购买了一处门面房,但随后开发商又将这处房子卖给了另一位业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房产消费市场中,“一房二卖”总是层出不穷,其中也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有关。

  律师 预告登记保障消费者权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在本案中看似以购房者陈先生获得胜诉告终,但事实上,打官司耗费了财力精力,再加上房价的多变,有时也难以弥补购房者的损失。

  对于此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袛密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司法解释已明确针对当前实践中出卖人恶意违约,一房多卖,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情形,适用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就此,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有利地维护了商品房买卖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金棉律师提醒,要彻底避免“一房二卖”的尴尬,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约定预告登记条款并及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与住房保障局进行申请办理。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房屋不能再次买卖,即使开发商擅自买卖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保障购房者最终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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